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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鈺純

抗告人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士瑜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240 號李明黎即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閱覽卷宗,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3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是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