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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49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391萬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99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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