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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 原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49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391萬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99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萬8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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