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
- 原告
- 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8,85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48,421元,共計4,597,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