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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國雄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8,85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48,421元,共計4,597,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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