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蔣國雄
- 原告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國雄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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