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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

返還委任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于躍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立于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告
伊東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85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委任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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