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2號
- 原告
- 謝淑娥
- 被告
- 邱丞鴻
- 被告
- 張博翔
- 被告
- 姜若彥
- 被告
- 王德生即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儲明
- 被告
- 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堂
- 劉豐壽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