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姜悌文
- 原告子星文創社即陳元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原 告 子星文創社即陳元彬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寶文創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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