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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彬
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本院114年度店司調字第74號),惟兩造經到院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扣除已支付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19元(計算式:14,019-2,000=12,01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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