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林彥彬
- 原告嘉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彬 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本院114年度店司調字第74號),惟兩造經到 院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 元,扣除已支付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019元(計算式:14,019-2,000=12,01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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