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張原吉、許鑒隆
- 原告永瀚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永瀚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吉 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866,03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07,866,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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