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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永瀚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吉
被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866,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07,866,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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