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7號
- 原告
- 永瀚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原吉
- 被告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鑒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866,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07,866,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