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杏、蔡育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114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