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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愛絜即憓贏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1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王愛絜即憓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壹佰萬元以下專用) 「一般條款」第23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2月14日 起至117年2月14日止,放款利率按年息1.42%浮動計息,即 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年息0.575%訂定,並自撥款後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詎被告自114年2月14日起未按期繳款,迄今尚欠本金491,400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已於114年5 月12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即應清償全部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壹佰萬元以下專用)、全部查詢資料、一般放款中途結清查詢單、 催收/呆帳查詢單、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為憑( 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1頁),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起迄日 年息 1 467,479元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 2.295%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2 23,921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 2.295%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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