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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余沛潔

原告
李慧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義務告發暨、追加被告北院林志洋、洪仕萱、吳家樺、簡如、匡偉、梁夢迪、張詠惠、張庭嘉、蔡庭復、何若薇、鄭佾瑩、張庭嘉、許純芳、林春玲、許柏彥、鄭祖川、蔡庭復暨撤銷與廢棄114年度訴字第3771號114.9.11.錯裁、113年度訴字第6503號114.5.26.與112年度補字第266號歷次錯裁聲請書」,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24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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