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 原告
- 王智富
- 被告
- 大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櫻美
- 被告
- 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劉櫻美
- 被告
- 賴鎮元
- 訴訟代理人
- 賴曾彩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1頁案由欄「民國114年1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5年1月15日」,及第8頁第六段第1行「115年1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1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