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文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5,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5,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