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品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昌
- 訴訟代理人
- 薛智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琬華律師
- 被告
- 林慧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本院判斷欄中關於「⒉關於編號3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⒉關於編號9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