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被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年14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嗣於同年12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84頁),擴張後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26,500元,尚應補繳484,000元(計算式:910,500-426,500=48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請求。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