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張其元
- 原告尤曉文
- 被告林上紘、戴雨金、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bal Holding Pte 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4號 原 告 尤曉文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李立勤律師 被 告 林上紘 戴雨金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d.)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請求賠償新臺幣659萬2,677元,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變更追加請求賠償美金30萬7,500元,折算為新臺幣927萬8,813元,就擴張金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6,136元 (計算公式均詳如附件),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件: ㈠美金30萬7,500元×臺灣銀行114.5.29牌告匯率30.175≒新臺幣92 7萬8,813元。 ㈡新臺幣927萬8,813元-新臺幣659萬2,677元=新臺幣268萬6,136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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