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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尤曉文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立勤律師
被告
林上紘
被告
戴雨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請求賠償新臺幣659萬2,677元,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變更追加請求賠償美金30萬7,500元,折算為新臺幣927萬8,813元,就擴張金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6,136元(計算公式均詳如附件),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美金30萬7,500元×臺灣銀行114.5.29牌告匯率30.175≒新臺幣92
  7萬8,813元。
㈡新臺幣927萬8,813元-新臺幣659萬2,677元=新臺幣268萬6,136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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