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0號
- 聲請人
- 王郭美芬
- 代理人
- 王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王耀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29637-0 1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