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4號
- 聲請人
- 徐漢誠
代理人送達代收人
黃思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11708-1 1 8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