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許舜美
- 原告聯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啟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聯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美 代 理 人 黃啟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9404 7 1 72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12291 2 1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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