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25號
- 聲請人
- 羅浵瑜(即羅英漢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林亦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0月25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3056 6 1 180 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218606 1 1 159 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9470 0 1 107 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40336 7 1 72 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401569 3 1 41 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464398 2 1 83 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0677 0 1 57 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68218 8 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