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Centurylink Communications,LLC
- 法定代理人
- Andrea L. Genschaw
- 代理人
- 范家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絡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世紀聯合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106-NY-0000001 1 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