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 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代理人
- 賴衍輔律師
- 代理人
- 葉姸廷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關於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先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部分准許在案。今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同裁定其餘駁回聲請部分,尚無從撤銷,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