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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9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沈宗桂即嘉里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嘉里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沈宗桂為嘉里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嘉里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嘉里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單一法人股東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身分證影本、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4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司字第90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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