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47號
- 原告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鑒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11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