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5號

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檀林詩涵

聲請人
廖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賀田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案件(本院115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繳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起訴請求相對人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下稱本案訴訟),並同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現聲請人已撤回本案訴訟及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爰請求退還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前段、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提起本案訴訟,並於同日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復於115年2月6日撤回本案訴訟,3月2日撤回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3月4日聲請返還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因承審114年度北司補字第6737號案(本案訴訟繳費前案號)、11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案(本案訴訟繳費後案號)、115年度訴聲字第5號案(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案號)職務上所知悉之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聲請費繳款收據、民事撤回起訴狀、民事撤回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再聲請返還同標的相關訴訟狀為憑。故就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部分,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標示     面 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 信義 雅祥 四 642 139 20分之4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次/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610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一層:86.42  5分之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