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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代理人
葉姸廷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關於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先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部分准許在案。今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同裁定其餘駁回聲請部分,尚無從撤銷,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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