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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聲請人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琦
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相對人
創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O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六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7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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