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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0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曾木榮
相對人
魏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7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6,932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7萬8,239元(計算式:8萬6,932元÷10×9=7萬8,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307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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