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54號
- 原告
-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