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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加雲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1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45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