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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何佳蓉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郭苑瑋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原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珉萱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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