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郭苑瑋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原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珉萱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