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59號
- 原告
-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瑞
- 被告
-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限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