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姿妤

異議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代理人
侯少鈞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登記處106年度法登他字第1187號囑託解散登記事件所為之登記,聲明異議,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6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前經內政部辦理之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成績考列丁等,並經多次複評暨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新北市政府乃依行為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1年8月17日北府社障字第1012132770號函予以廢止設立許可。異議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9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新北市社會局)遂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4項規定,於106年8月28日以新北社障字第1061659330號函(下稱106年8月28日函)囑託本院登記處辦理異議人解散登記,經本院以106年度法登他字第1187號囑託解散登記事件(下稱系爭囑託解散登記事件)受理後,於106年8月30日為異議人解散登記(下稱系爭解散登記),並於106年8月31日以106北院隆登字第1060016836號公告(下稱106年8月31日公告)。

㈡嗣異議人於113年12月20日提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請求函,分別向新北市社會局請求確認該局106年8月28日函無效,及向本院請求確認系爭解散登記無效。新北市社會局以113年12月27日新北社障字第1132566281號函復略以:異議人解散登記及清算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駁回在案,即應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具報清算進行情形,惟拒不辦理仍圖興訟延宕,顯無辦理清算之事實及意願等語。而本院登記處則以113年12月30日113法登文字第3218號函復略以:其受相對人新北市社會局囑託,辦理抗告人之解散登記,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4項規定辦理;異議人曾於110年3月19日具狀聲請註銷系爭解散登記,亦經本院登記處駁回聲請,其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4號、110年度抗字第33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非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異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確認新北市社會局106年8月28日函、本院所為系爭解散登記及106年8月31日公告之行政處分均無效等語。

㈢異議人前揭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6號裁定,以106年8月28日函、系爭解散登記及106年8月31日公告均非行政處分為由,認異議人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異議人對前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最高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62號駁回異議人部分抗告,並認異議人請求確認相對人本院登記處所為系爭解散登記及106年8月31日公告無效部分,屬於針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之異議,而將前揭部分移送本院處理。

二、經查:

㈠按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2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非訟事件法第96條定有明文。

㈡本院登記處於106年8月29日接獲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8月28日函,囑託本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4項規定辦理異議人之解散登記;本院登記處遂於106年8月30日為系爭解散登記,並為106年8月31日公告等節,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囑託解散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異議人解散登記之事項既經本院登記處於106年8月30日登載完成,堪認本件登記事務已於該日處理完畢。異議人至遲應於同年10月30日前提出異議,方符合非訟事件法第96條但書之規定。

㈢本件異議人係於114年1月21日提起行政訴訟,此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收文戳章可憑(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號卷第11頁),足認異議人係於114年1月21日始對系爭解散登記及106年8月31日公告表示不服,揆諸前揭規定,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已逾異議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7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