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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國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學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州水電工程行即王祥州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03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陞州水電工程行即王祥州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萬41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4萬4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萬0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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