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翔
- 被告
- VIIVA LLC
- 法定代理人
- CHENCHEN Z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同)1,912,415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12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31.71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0,300元×31.715=1,912,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