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被告
VIIVA LLC
法定代理人
CHENCHEN Z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同)1,912,415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12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31.71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0,300元×31.715=1,912,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