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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0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KOODUU INTERNATIONAL(HK)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RISTIAN SCHJERBECK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告
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時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39萬9,126.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345萬4,537.02元(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339萬9,126.6+5萬5,410.42=345萬4,537.02),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匯率31.21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783萬3,373元(計算式:345萬4,537.02×31.215=1億783萬3,3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萬86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7萬368元(計算式:97萬868-500=97萬3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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