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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阮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郭淑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43-0 1 1000 2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44-2 1 1000 3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7612-0 1 1000 4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722-9 1  350 5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1518-6 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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