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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梁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七二一號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梁玉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