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七二一號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梁玉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七二一號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梁玉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