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因8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