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己○○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號十一樓
- 被告
- 戊○○ 住台北市○○○路○段六一號九樓之八
- 被告
- 甲 ○ 住
- 被告
- 乙○○ 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台北市○○○路○段一五二巷十號二樓之三及台北市○○○路○段六一號九樓之八之現實占有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