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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號十一樓
被告
戊○○ 住台北市○○○路○段六一號九樓之八
被告
甲 ○ 住
被告
乙○○ 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台北市○○○路○段一五二巷十號二樓之三及台北市○○○路○段六一號九樓之八之現實占有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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