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保險契約,並就被告所為與有過失部分為攻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