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保險契約,並就被告所為與有過失部分為攻防。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