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二九地號田地」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新店市○○段三二九地號田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