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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三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三四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B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三四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甲○○│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貳萬伍仟元│AN一四五五八二│││ ││行│││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三四七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