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B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六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李秀卿│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六月五日│貳萬元│0000000 │││ ││社松山分社│││││├─┼─────────┼─────────┼───────────┼────────┼────────┼──┤│2│李秀卿│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叁萬元│0000000 │││ ││社松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