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瑞文律師 右上訴人與中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簡上 字二七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佰叁拾伍萬元(新台幣 ,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 淑 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