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文律師
右上訴人與中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簡上
字二七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佰叁拾伍萬元(新台幣
,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郭 淑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