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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郭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瑞文律師

右上訴人與中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簡上

字二七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佰叁拾伍萬元(新台幣

,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郭 淑 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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