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六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JOHNAS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鈴律師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
- 法定代理人
- 馬登鶴 住台北市○○○路○段
- 訴訟代理人
- 匡乃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提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四萬七千七百零四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不提供擔保,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