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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二九地號田地」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新店市○○段三二九地號田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