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原 告 聯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被 告 義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