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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原告
聯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被告
義宏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B書記官 黃幸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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