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 原告
- 聯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賢律師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丁○○ 住同右
- 被告
- 義宏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B書記官 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