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380號
- 上訴人
- 賴漢津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上列上訴人、譽鑫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漢銘、蔡羽軒、廖文福、魏國議、曾建屏、聯合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邱鴻琛、凌子傑、書香坊咖啡廳、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二事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238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2項係分別判命「上訴人、譽鑫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漢銘、蔡羽軒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訴人、譽鑫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漢銘、蔡羽軒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69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